(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一致)
1.基本政策(2018.1.1-2020.12.31)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2019年调整)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注意】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