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特殊性加速折旧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解释】6个行业指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对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规定(2019年新增)
【解释】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注意】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总结:
行业 |
规模 |
购入时间 |
用途 |
扣除方式 |
六个行业 |
小微企业 |
2014.1.1后 |
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 |
≤100万元:一次扣除;>100万: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
2015.1.1后 |
|||
所有行业 |
- |
2014.1.1后 |
专用于研发 |
|
所有行业 |
- |
- |
- |
≤5000元:一次扣除 |
2018.1.1-2020.12.31 |
设备、器具 |
≤500万元:一次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