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比不低于60%。
④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⑥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监督管理
(1)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2)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4.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