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条件: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文书编号:210102)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审核、核发税务登记证件。非当场办结的,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到分局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