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报
一、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1份(文书编号:244101)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申请延期的申报期限之前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结日期不得超过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国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审核,主管分局长批准(决定)。申请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国税部门的《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到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领取文书并办理税款预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