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3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收费前,须按规定到我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东莞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11〕313号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发展规划与统计局,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下列审计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服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除前款规定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其他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审计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三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省财政厅将试行情况及相关收费标准重新报我局按程序核定。
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收费标准表
计 件 收 费 |
序号 |
服务项目名称 |
计价单位 |
50万元 以下部分 |
50-100万元部分 |
100-500万元部分 |
500-1000万元部分 |
1000-5000万元部分 |
5000万元-1亿元部分 |
1—5亿元 部分 |
5-10亿元 部分 |
10亿元以上部分 | |
1 |
财务报表审计 |
年 |
收费标准 |
2000元 |
2‰ |
0.9‰ |
0.7‰ |
0.5‰ |
0.3‰ |
0.15‰ |
0.1‰ |
0.08‰ | |
2 |
资本验证 |
次 |
货币出资收费标准 |
1200元 |
1.5‰ |
0.4‰ |
0.3‰ |
0.2‰ |
0.15‰ |
0.1‰ |
0.08‰ |
0.06‰ | |
其他出资收费标准 |
按货币出资方式收费标准的120%计收 | ||||||||||||
3 |
合并、分立、清算审计 |
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50%计收,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超过三年的年度可以按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20%计收。 | |||||||||||
4 |
经济责任审计 |
按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50%计收,再将分年度收费额累加计算;超过三年的年度可以按照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标准120%计收。 | |||||||||||
5 |
清产核资 |
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 | |||||||||||
6 |
外汇收支审核 |
按计时收费,不低于1000元。 | |||||||||||
7 |
特殊目的审计 |
参照4、5收费标准计收或按计时收费。 | |||||||||||
8 |
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基金会等非盈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审计 |
定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部分按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下浮10%计收,资产总额1亿-5亿元部分下浮20%计收,资产总额5亿元以上部分下浮30%计收;专项审计报告按财务报表审计标准计收。 | |||||||||||
计时收费 |
初级助理:300元/小时;助理:600元/小时;注册会计师:1000元/小时;项目经理:1500元/小时;部门经理:2000元/小时;合伙人(主任)会计师:3000元/小时。 |
注:1.财务报表审计按被审单位资产总额与销售收入孰高分档累进计费;
2.资本验证按实收资本分档累进计费。如同时存在货币出资及其他出资情况,可分别计算后再相加计费;
3.表内的计件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30%;
4.表内的计时收费标准可上下浮40%。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及大型金融企业鉴证业务可上浮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