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含观赏性作物);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注意】分清免征和减半征收的范围。
3.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2)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3)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4)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②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③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委托方及受托方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④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