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税务师事务所小编科普一下:纳税行为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等行为。
与税务机关和征管行为相比较, 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相对性
即纳税行为是相对于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而言, 并与征管行为一起构成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内涵。
是被动性
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虽然能直接导致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 但它无权决定这一行为其法律关系的具体状况和情形。对此, 《征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 税收的开始、停征及减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擅自作出税收开始、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也就是说, 对纳税行为状况和情形的确定权在税务机关, 无论在何种境况下, 纳税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 进行自己的纳税行为。
非直接强制性
由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因此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征管行为直接强制纳税人采取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但纳税人却不能通过它的纳税行为直接强制税务机关作出某种选择, 更不能强迫— 即使纳税人发现或认定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的或失当的, 也无权直接以自己的行为去撤销或改变税务机关的行为, 只能通过一定的途径, 按照一定的程序, 由一定的部门进行调整。
从法律角度上看, 纳税行为具有如下的意义:
首先, 纳税行为是一种现实意义的行为,是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规调整对象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是税收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行为。其次, 纳税行为构成了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前提条件(如税务登记), 其状况往往界定了税务行政法律关系的状况, 并产生某种意义的法律后果。再次, 纳税行为是征管法调整的法律对象, 同时也构成了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法律对象, 其适法行为体现了税法的根本要求, 而违法行为则构成了税务行政责任制度的基咄, 也是税若行政强制的要什,由此可见对纳税行为进行法律性分析,是税收立法及执法的需要, 是完善纳税人纳税行为规范的需要, 同时也是我国法律研究及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