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4个无销项)
【解释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释2】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解释3】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上述项目,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个非日常)
【解释1】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解释2】非正常损失货物在增值税中进项税额不得扣除(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经批准准予作为财产损失扣除。
【解释3】自然灾害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合理损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4个购进)
【解释1】大部分接受对象是个人,属于最终消费。但住宿服务、旅游服务未列入
【解释2】支付的贷款利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注意】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自2019年4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