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基本税率计算税额,按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3.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